沐浴司法公正的阳光,她(他)们期待着
——旁听虹口区日杂花席总店维权之诉庭审简记
应原告之约,笔者于2008年6月3日上午,旁听了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2008]第113号案件的一次庭审。原告是上海虹口日杂花席总店,法定代表人于秀珠,总经理,被告是朱澍华。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还原告的印章、预留银行印鉴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事实与理由是:2001年9月,被告由其上级派出接管日杂花席总店的经营业务,原告的印章、证照等均移交给了被告使用并保管。2002年9月,因被告向股东隐瞒经营情况,侵害股东权益,股东大会决议选举王承平为总经理,但因被告不予执行而最终不能实施。2007年9月12日,占全部38名职工股东85%以上、股金占注册资本15.8万元75%以上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要求被告在十天内向法定代表人于秀珠交出原告的上述印鉴、证照等,否则将起诉,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职工除因故不能前来的以外,全部到庭,绝大多数是50岁左右的女职工,座满了整个第12法庭旁听席。
被告在法庭上不能证明自己的来路,
使案件雾霾重重,扑朔迷离,让人看不懂
虹口区法院这次开庭是在数月之前双方交换证据后举行的,那时法官就要求被告提交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据,即是哪个单位委派他前来接管日杂花席总店的,他至今没有提交。这次开庭,法官再次提出这个问题。被告先说是上级公司,法官要求他准确说出该公司的全称,不要使用“上级公司”这种模糊词语。他就说是虹口区日用品总公司。为了查明他的来路,法官继续发问,以下一段庭上对话令人如入五里雾中:
“你在日用品总公司担任什么职务?”
“我不是日用品总公司的人,在那里没有职务。”
“你不是日用品总公司的人?你的人事关系在哪里?你的劳动合同是跟什么单位签订的?”
“我跟日用品总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我原来在另外一个与花席总店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工作,是日用品总公司叫我来的。”
“有委派你的文件吗?例如有任职决定或者介绍信吗?如果是口头通知的,那么是谁口头通知的?”
“……”
被告竟然拿不出是谁委派的证明,也不愿说是谁通知的,旁听者大感诧异,旁听席上传出纷纷议论声。
“你在日杂花席总店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组织行为?”法官继续发问。
“不是个人行为,是组织行为。”
“什么组织的行为?”
“……”旁听席上悄无声息,静待他的回答,但是被告就是不开口。
看来被告有难言之隐。法官明确告知他,必须在本周五之前提交证据,证明他的来路。过去的文件,现在的证明,打印的或者手写的,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都可以。被告对此作了什么回答,声音太低,听不清楚。
在“受让”职工股份的资金来源问题上,
被告吱唔其词,再次表现了他的难言之隐
被告向法庭陈述说,日杂花席总店职工股东的股本金,除4个人至今不愿转让外,都是自愿转让给日用品总公司的,有协议书为证。日用品总公司受让了除这4人以外的所有股本金,成为绝对控股的大股东,所以派我来接管。
对所谓职工自愿转让股本金问题,法庭进行调查。原告认为所谓转让是被强迫的,所谓协议,有3人没有转让协议书原件,有的签名是假的,即使自己签名的人,当时也是怕商店被接管后拿不到下岗生活费、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迫不得已才签字的。签字的职工虽然拿到了股本金,但这并不是全部股权,因为没有按所有者权益计算。商店章程对如何转让股权有明确规定,被告违反了章程,也违反了法人股不得超过39%的规定,转让无效。那么职工的股本金“转让”给谁了?谁是受让人?法庭又进行了一次对话,被告对法官的提问吱唔其词,所作回答让人瞠目结舌,再次表现了他的难言之隐。
“向职工支付股本金的资金是谁出的?”
“职工本人到财务科去领的钱。”
“财务科的钱是哪里来的?”
“由于经营亏损,财务科没有钱,是申请上级借款,上级拨进来的。”
“哪个上级?什么单位?”
“是向日用品总公司借的。”
“日用品总公司的资金怎样进到日杂花席总店帐上的,有什么凭证?这些帐册现在谁的手上?你能说明受让股本金的性质吗?”
“……”
看来被告不能直接说明“受让”职工股本金的资金来源,更加不能证明资金性质,庭上一片哗然。日杂花席总店许多旁听职工都说,这些钱本来就是我们自己的,拿我们自己的钱买断我们的身份,把我们赶出商店。包括笔者在内,都对被告因没有得到授权而在法庭上出现的这种欲语还休、想说又不敢说的尴尬处境,表现出些许同情。法官让法庭旁听席平静下来后,再次明确告知被告,在本周五之前,把日杂花席总店和日用品总公司2002年和2003年的全部财务帐册,包括现金帐、资金往来凭证,全部交到法庭。大家都明白,只有通过查帐,才能证明资金来源、资金性质,才能证明到底是谁接管了日杂花席总店,谁才是本案被告的幕后指挥者。
但是,被告对此没有明确承诺,只是说回去向上级回报。到时,这些帐册能否真正提交给法院审查,人们只能拭目以待。
花席总店的印鉴、证照等到底在谁的手里,
一直到庭审结束也没有弄明白,侵权者尚未浮现
维权的对面是侵权,有侵权才有维权。到底谁是日杂花席总店的侵权者呢?这个问题一直到庭审结束,也没有弄明白。
法庭调查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日杂花席总店的印鉴、证照等现在谁的手里?被告回答说,“这些东西现在不在我的手里。”“那么在谁的手里?”“按照上级通知已经上交给北极星鞋业公司”。“什么公司?“北方的北,极端的极,天上星星的星。现在我要盖章、用钱都要到北极星公司去申请批准同意。”
北极星公司是谁家的公司?谁是出资人或老板?它凭什么控制花席总店的印鉴、证照等?它跟日用品总公司的上级公司是什么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必须弄清楚的重要问题,被告一概回答不知道:“反正印鉴、证照等已经不在我的手里,打死我也无法交出。”原告方的王承平马上反驳说,印鉴、证照等肯定现在仍他的控制之下,因为上个星期他还在总店办公室给某某职工盖过公章,这事不只一个人看到。旁听职工纷纷指责被告说假话。笔者身边一个旁听者说,如果印鉴、证照真的被北极星公司接管控制了,就应该让它一起来当被告。是否追加北极星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是法庭的权力,旁听者的嘀咕没有用。但是,被告既然说出印鉴、证照等在它那里,而且被法庭纪录在案,相信这些东西并没有灭失,总有跟它对簿公堂要回来的可能。此时时钟指针指向11点半,法官让诉讼双方阅读、核对庭审纪录。
这次开庭结束了,令人遗憾的是,本案的侵权者到底是谁,并没有真正查明。
事实真相或可掩饰于一时,但必将大白于天下
到底是什么人侵犯了日花席总店职工股东们的合法权益?笔者问原告法定代表人于秀珠。她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许多历史材料为证,揭露了事实真相。王承平等多名职工,争先恐后地证明她所说非虚。
日杂花席总店原来是供销社的集体企业,隶属于虹口日用品总公司,1993年6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职工全部入股,注册资本15.802万元。其中职工个人股13.302万元,占84.18%,联社股2.5万元,占15.82%,由日用品总公司持有。经区体改办批准,工商登记为独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于秀珠。花席总店在四川北路、吴淞路、海宁路等商业繁荣地段沿街门面,有分设的6个分支商店,经营用房屋使用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改制以后,经营情况基本正常,在被接管强迫解散之前基本上没有亏损。
1999年,日用品总公司和同属供销社的果品公司、废旧品公司等,组成叶大昌集团公司。2001年11月,职工股东得知,他们在吴淞路683-685号和694-696号,拥有承租权的经营用公房(约200平方米)将被拆迁,叶大昌集团已经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把他们排除在外。对此全体职工股东强烈抗议,于11月24日向拆迁指挥部和叶大昌集团、日用品总公司,发送书面声明:“本单位属股份合作制,独立法人单位,根据法律程序,一切拆迁事宜均由我独立法人单位(上海虹口日杂花席总店)全权处理,没有我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对方无视他们的声明,强行拆迁,导致严重冲突。在一天夜里,商店被夷为平地,货架和上面的商品没有了,他们应得的上百万元拆迁补偿安置费进入了他人的帐户。职工股东到处上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答复是:这是企业之间的事,我们管不了。
2001年12月,有关方面已经决定,叶大昌集团包括日用品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1元钱价格“整体出售”给一家私人公司。此时法定代表人于秀珠在家病养,朱澍华来到花席总店,指责他们股份合作制改制不彻底、不完善、不规范,现在根据区商委要求,要接管整顿,公章和营业执照都交给他掌管,今后一切都要听他的。职工股东纷纷表示反对,坚决抵制。朱澍华根据他的上级指示,不召开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0日前后,宣布所有职工股东都必须退股,入股1元退还1元;职工全部分流退出企业,商店停止营业。他向所有职工分发了《虹口日杂花席总店职工安置分流意向选择表》,要求职工在9月25日前在以下4项中“自愿选择”一条出路:1、解除劳动合同,拿补偿金走人;2、拿每月318元生活费下岗回家;3、转入“协保”;4、服从安排到“亚东物资公司”报道。职工股东拒绝选择,朱树华就说,谁不“自愿选择”退股就别想拿到下岗生活费,别想拿到病假工资,别想拿到买断工龄的补偿款。被逼无奈,职工股东大都作了选择,拿回股金,但王承平等4个职工坚决不退股,直到现在他们仍是股东。
日杂花席总店被“整体打包出售”,由于没有股东大会决议,没有经过资产评估,没有进入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因而无法办理日杂花席总店的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现在工商局和税务局档案中,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股东姓名等未变,法定代表人仍是于秀珠。
有人否认将花席总店“整体打包出售”给了私人公司——因为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是违法行为;但是其原来的上级公司——日用品总公司和叶大昌集团,确实被“整体出售”了。《关于上海叶大昌(集团)公司所属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分别转让的请示》和虹口区商委、区国资办的两份批复,就是证明。暂且不论这种出售行为是否符合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规定,但无疑的是,本来是集体企业的叶大昌集团和日用品总公司,产权已经换了主人,原来日用品总公司15.82%的集体股权,已经成为老板的私有股权。尽管叶大昌集团和日用品总公司没有注销,但它的性质已经从公有制变成私有制。在这种情况下它还是日杂花席总店的“上级公司”吗?新的产权人还有资格对股份合作制的日杂花席总店进行管理和控制吗?私人公司打着日用品总公司原来是集体企业的牌子,遮人耳目,混淆公有与私有的区别,非法接管职工股东拥有84.18%股权的日杂花席总店,是本案的要害所在。
既然私人公司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原叶大昌集团和日用品总公司事实上的产权人,在本案中它为什么不直接出面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在这次庭审中,它为什么又抛出一个北极星公司?此公司是不是它的一个化身?外人不好猜测,但肯定是它的一种策略。现在所谓的叶大昌集团—日用品总公司—北极星公司,产权人实际上都是私人公司老板;保留并根据需要分别使用这些不同的名称,有利于保护老板的既得利益。如果你起诉北极星公司,它就可以用印鉴、证照等不是直接从花席总店取得的为理由,说你告错了人,推卸其法律责任。如果起诉日用品总公司,它又可以说这是上级公司叶大昌集团决定的,你也告错了人。如果起诉叶大昌集团,它当然会理直气壮地说,区政府批准我整体出售,你去告区政府好了。最后,如果起诉这家私人公司,它又会以我根本没有出过面为托词,你拿不到证据,法院不会立案受理。根据需要使用已经被收购企业原来的名称,掩盖真实身份,混淆两种所有制,确是一个妙计;只有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的人们才能策划设计出如此的高招。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
但是,法律的尊严终究不能亵渎,司法公正的阳光终将普照,日杂花席总店身陷困境的职工们,眼巴巴的期待着。(注:文中庭上对话以法庭纪录为准——笔者)
(原载《上海股份合作》会刊2008年第7期,作者韦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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